工
作
简
历
及
专
业
技
能
情
况
| 起止时间
| 在何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
| 职 务
| 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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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担任何种
专业技术职务
| 应聘起止时间
| 证书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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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其他业务技能、取得相关资格情况
| 证书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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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
受过
何种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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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
受过
何种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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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事 项 审 核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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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
证书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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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证书
类别、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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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职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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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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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从何单位
如何脱离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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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档案
现存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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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实习
时间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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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律师法》
第七条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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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加入的执业机构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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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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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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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机关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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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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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种类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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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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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是指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执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受理申请日期”,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
三、《申请人情况登记表》中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填写到县(区);“身份证类别”,是指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身份证件等;“学历层次”,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名称”,是指XX学士、XX硕士、XX博士;“曾经担任何种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曾担任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不限于律师专业。
四、《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资格证书类别”,包括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目前职业身份”,是指申请时的职业状况和身份,如无职业、农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教师等;“何时从何单位如何脱离原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等脱离原有职业的方式,如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关系、部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有无
《律师法》第
七条所列情形”,有则具体填写,没有填“无”;“备注”栏用于记载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予执业许可通知书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