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党员律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党员律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
(2008年11月10日)


  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省司法厅党委决定从2008年10月开始,在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下简称“学习实践活动”)。为切实组织开展好此项活动,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深入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三十年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律师行业违背发展规律、发展不科学的现状依然存在:激烈而无序的竞争,分配制度的制约,过分注重经济效益的倾向,急功近利的心态,严重弱化的律所管理,有待改善的社会形象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因素,有些问题甚至严重影响了律师业的发展。

  全省律师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就是要改善律师业发展不科学的现状,突破律师业发展的瓶颈,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律师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律师在服务质量方面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律师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全省律师业科学、健康、快速发展。全省律师要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作为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推动全省律师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律师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开展深入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贯彻周永康书记、吴爱英部长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全省律师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三、开展深入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

  根据省司法厅的安排,学习实践活动从2008年10月份开始,到2009年2月底基本完成,共分为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3个阶段,每个阶段包括3个环节。各市律协党委(党组、党总支)要在各市司法局的统一安排下,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