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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对于律师事务所雇员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三、加强部门配合,规范律师行业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换信息,定期核对有关纳税资料,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共同督促律师事务所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对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收入不使用税务专用发票、收入不入账、核算不实造成偷漏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监管,对违法操作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
  2、核定征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月度)申报表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独资() 合伙()

计算机代码

 

所属行业

 

开业时间

 

电 话

 

企业地址

 

企业上年销售(营业)收入额:                    (单位:万元)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分配比例

 

 

 

 

 

 

 

 

 

 

 

 

行次

审核项目

审核结果

1

应设置但未设置账薄

 

2

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会计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3

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4

 

 

5

 

 

纳税人申请:

 

(签章)

年 月 日

管理科(处)意见:

 

年 月 日

综合科(处)意见:

 

年 月 日

经审核,核定你单位     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

 

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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