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律师事务所雇员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三、加强部门配合,规范律师行业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换信息,定期核对有关纳税资料,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共同督促律师事务所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对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收入不使用税务专用发票、收入不入账、核算不实造成偷漏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
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监管,对违法操作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
2、核定征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月度)申报表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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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独资()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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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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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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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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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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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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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销售(营业)收入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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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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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审核项目
| 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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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设置但未设置账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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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会计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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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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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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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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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
(签章)
年 月 日
| 管理科(处)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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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科(处)意见:
年 月 日
| 经审核,核定你单位 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
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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