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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1月26日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统一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凡由山东省司法厅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下同)均为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应向山东省律师协会缴纳团体会费。凡由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下同)均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应向山东省律师协会缴纳个人会费。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第一个注册年度免收团体会费,首次执业的律师前三个执业年度只征收上缴全国律协的会费。
  特殊困难的个人会员,可以向所在市律协申请减免当年会费(申请条件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于每年年度考核前缴纳会费。
  各市律师协会代省律师协会收取本市会费,并于本年度考核结束时,将会费上缴省律师协会。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由参加年度考核时所在的市律师协会代为收取本人应缴纳的全国和省律师协会会费。
  第五条 根据地区经济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全省实行地区分类,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一类地区:团体会费15000元;个人会费2000元。
  二类地区:团体会费12000元;个人会费1500元。
  三类地区:团体会费10000元;个人会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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