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备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风险评估、条款设计、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的经营风险;
(五)熟悉农业保险政策,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制定的农业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保单上必须明确载明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地州市财政、县(市)财政、投保人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制定承保、查勘、定损、赔付等办法和标准,对农业保险业务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规范解释。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代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指导,提供完整的农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有关保险单据及相关政策文件,对各级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代理业务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对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可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政策的前提下,采取“以险养险”等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要充分考虑农业生产企业对当地经济建设和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和辐射作用,制定企业缴纳保费的方案、比例和程序,发挥企业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管理。其中:管理费用控制在年度保费总额的10%-15%以内。此外,防灾防损费用按年度保费总额的2%计取使用,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经办机构应编制经营管理费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使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农业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经营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应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应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应按照合理、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和保险条款的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第六章 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逐步建立应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由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巨灾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经办机构进行的巨灾赔付,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经办机构当年经营产生的利润,年底全部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账户。上述风险准备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由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