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近期总局发布的部分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文件增加、修改了粤国税发【2009】66号文规定的下列所得税优惠要求报备的一些资料,省局正在对这些资料完善系统。市局对相关文件梳理后,现要求对已报备的下列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号)要求报送资料的基础上,于5月25日前向主管管理分局补充报送相关资料,如果省局转发总局文件时有进一步具体的报送资料和报送时间要求,以最新要求为准。
1、高新技术企业。已按照简易备案处理的高新技术企业,待省局大集中系统完成修改后,要将系统内已处理的简易备案修改为登记备案。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补充报送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补充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补充报送资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