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36号、省政府川府发〔2008〕33号以及州政府凉府发〔2007〕34号等文件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筹集,使用州、县(市)财政经费的行政机关,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十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八、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十三)州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要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快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要加强对县(市)对口部门(单位)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四)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条例规定和《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川府发〔2008〕30号)的具体要求执行;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九、其他相关事项
(二十五)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凉山州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要求,每季第一个月的5号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本机关上季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表报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县(市)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由县(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公共企事业的信息公开情况报表,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
(二十六)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核自查材料(含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应当及时报送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其中:7月5日前填报上半年、次年1月5日前填报上年的目标考核自查材料。
(二十七)州级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凉山州行政机关重大决策草案公开情况备案制度》、《凉山州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制度》要求,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将本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草案、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交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