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统一在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单位)窗口受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十五)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十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七)各级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的问题
(十八)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8〕18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以及省、州物价和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九)从2008年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行风、政风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凉山州政府信息公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本级、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
(二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分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州政府州长公开电话系统(以下简称12345)按照“集中受理、分级办理”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通过12345或者直接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