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凉府办发〔2008〕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川府发〔2008〕33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州政府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问题
  (一)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全州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州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州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人员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州、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四)州、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