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执法的相关人员,应接受委托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证件,严格按照县(市)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履行执法行为。
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违法行为不调查、不处理的,接到举报不报告、不调查核实处理的,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办理的,无依据乱实施行政处罚和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侵犯企业合法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对象尽义务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抓住重点领域,解决突出问题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
(二)乡镇市场安全。建设规划要功能分区合理,有配套安全设施,消防安全通道符合要求,消防栓等安全设施完整有效。
(三)乡镇建筑安全。乡镇拆、建房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队伍进行,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报建。拆、建房屋要有必要的防护网(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定。
(四)乡镇用电安全。变压器有护栏和警示标志,线路规范,用电设备各项性能和指标符合铭牌标示和安全标准。严禁私拉乱接,杜绝使用老化线路,严禁使用低压裸露电线。有效防止、坚决打击破坏和盗窃变压器、输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
(五)农机和乡镇运输车辆、自驾车辆、船舶安全。所有运输车辆、自驾车辆、农用船舶和大型农业机械都要依法登记,按要求检验合格,司驾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牌无证、脱检脱审、无作业证和持假作业证等严重违章行为。无合法证照或非运输车、船不得从事经营或非经营客运性活动。
(六)乡镇消防安全。县级公安消防队伍服务范围没有覆盖到的乡镇,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发展乡镇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全面落实防灭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七)乡镇渡口和道路安全。认真落实《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合理设置和管理乡镇农村客运站点,加强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道路安全设施完整有效,事故多发路段、学校附近等重点路段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八)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定期排查治理学校危房,严禁将危房用作教室、实验室、活动室等场所;严禁组织学生下河游泳,防止淹溺事故发生;接送学生的车、船驾驶人员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公安消防、交管机构、教育部门应定期深入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八、强化教育培训,营造安全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