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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10.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乡镇其他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其他机构、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接受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五)村居(社区)、组安全管理员职责。
  1.在乡(镇)安办的领导和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本区域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建立企业情况档案,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台账。
  3.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监管,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4.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察,检查和上报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检查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
  5.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配合镇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的查处。
  7.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8.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9.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做好来信、来访的协调、处理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一)乡镇政府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
  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目标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对乡镇有关部门、村(居)及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绩效考评和提拔任用的重要指标,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严格事故查处,严肃责任追究。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查处,坚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对因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继续坚持较重特大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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