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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131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标准和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为:一档215元/月、二档285元/月、三档357元/月。阶段性生活补助标准280元/月。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调整为:一档38570元(其中政府补助18771元,集体补助11313元,个人缴费8486元)、二档51425元(其中政府补助22627元,集体补助16456元,个人缴费12342元)、三档64280元(其中政府补助25285元,集体补助22283元,个人缴费16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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