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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09-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09-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2009-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09-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2001年以来,我市积极创造条件,坚持每年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活动,得到了广大老年人和社会群众的拥护与好评。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切实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利益,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2008-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54号)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决定2009-2010年继续为老年人办实事。为确保各项实事的有效落实,现就实事项目、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实事项目和责任部门

  (一)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加大困难老人社会救助力度。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10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万人以上,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探索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建立临时社会救助制度,对低保和低保边缘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因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老年人,给予临时救助。

  责任部门:市人劳社保局、市民政局。

  (二)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待遇标准。每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适当提高精减退职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等人群的老年生活待遇;妥善解决破产、关闭的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逐步提高百岁老人养老补贴标准,到2010年,从目前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鼓励各地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高龄老年人,按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责任部门:市人劳社保局、市民政局。

  (三)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到2010年,全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4万人。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比例。到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25%,门诊补偿率达到20%左右。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参保率达80%以上。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每2年开展1次健康体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农民每2年1次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将所有困难老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适时调整医疗救助封顶线;给予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每年人均500元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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