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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丽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丽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丽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集中认定为主,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丽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丽水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对外经济贸易、农业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个私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丽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丽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对外经济贸易、农业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工商联合会、个私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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