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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信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在树下搭灶生火;

  (三)在绿地内倾倒、堆放有害物品、垃圾或燃火、放牧的;

  (四)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的;

  (五)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

  (六)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城市树木,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建设单位经批准砍伐非本单位所有树木,应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向权属单位补偿损失费。

  第二十条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划设置的绿篱、花坛、草坪、绿化植物及园林绿化设施,要严加保护,不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现状。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须砍伐、修剪城市树木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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