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单位承担。
凡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改为它用。如确需变动规划时,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 包括规划范围、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模等;
(二)规划目标与指标;
(三)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
(五)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
(八)古树名木保护;
(九)分期建设规划;
(十)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方便群众的游园、小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城市绿化应当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并应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按标准要求留足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开发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改建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市区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