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讨论决定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市长、副市长互通工作情况;
(二)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副市长研究、协调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
市长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
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四、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凡由于参加省重要会议、活动,或因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其中市长主持召开的,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阅发;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并经相关副市长签发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阅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做好有关前期工作,为市政府研究、决策留出必要时间。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