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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信阳市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制度》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市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七、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听证和公示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听证和公示。

  三十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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