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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第四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调查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科学技术厅备案。跨部门的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调查处理,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推荐单位、推荐人,以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应重新推荐。
  第五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及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科技厅,不得提交评审组织及转发其他委员。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监察厅驻科学技术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五条 省监察厅驻科学技术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可以分别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在一定年限内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科技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审核、授奖

  第五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及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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