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行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产生初审结果。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
(二)评审: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审,重大贡献奖人选推荐单位派员到会接受由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质疑,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方案,并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投票。
(三)公示:评审结果在省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示。
(四)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
(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异议处理情况和评审结果,经讨论后对候选人进行投票,产生结果,经省科技厅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行业评审组以网络或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定量指标评分的方法,以记名方式打分和投票产生初评结果,提出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其中软科学候选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候选项目总数的5%。
(二)公示:评审结果在省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
(四)考察:省科技厅视需要将组织人员对评审通过的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被初审推荐为一等奖候选项目的,由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进行答辩,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答辩情况及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审定,以记名方式投票产生一、二、三等奖奖励建议方案,经省科技厅审定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重大贡献奖和一、二、三等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各行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评分结果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参加。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对经公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不建议奖励。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四十六条 由省监察厅驻科学技术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派员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