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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推荐基础研究项目,应当是主要研究论著公开发表1年以上的项目。
  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一年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已通过初评要求撤回的项目,需间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不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 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相关专业1名(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每位专家在每个年度只能推荐1人(项)。
  专家推荐的项目类别只限基础研究项目或技术发明项目类,其它类项目不在推荐之列。跨专业推荐无效。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省科学技术厅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推荐评选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材料,必须由全体申报人签字方为有效,项目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三十五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应由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研究单位自己出具的证明,一般不得作为评奖依据。推荐一等奖的项目,其经济社会效益应由审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出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科技厅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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