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疑和评审,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评审、评议结果,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为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另设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副主任委员、委员实行聘任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每年推荐的候选人(项目)的专业情况,聘请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有一定比例省外专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每届任期2年,届满后可以续聘,一般连续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行业评审组。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和行业评审组负责各评审范围内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和行业评审组都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重大贡献奖和行业评审组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组成,并聘请一定比例的外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行业评审组成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连续聘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省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推荐单位的具体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承办。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的“其他单位”,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部属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的“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专家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同时具备:
(一)应是前五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有相关专家做出的科学技术评价结论。
授予发明专利权并经实施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的可以不经评价推荐。
第二十八条 推荐软科学项目,应当是完成期满一年以上的项目。凡是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软科学项目,原则上应在规划、计划实施期过半后才能推荐评奖。属于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原则上不能推荐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