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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一)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二)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六)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鼓励多学科联合攻关。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可列13人,单位可列9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9人,单位可列6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当具备:
  (一)科技创新性突出,理论上有重要突破或技术上有重要创新;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国内(外)有效的发明专利权,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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