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科发成〔2008〕25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和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大力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经研究,决定对我厅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6〕314号)再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 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七章 审核、授奖
第八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