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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
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百政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7号)要求,为全面按时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

  (一)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建设规划委、环保局、市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为成员单位,统一协调指挥全市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督促各县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目标分解、责任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组织检查、考核、上报、督办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安排;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各县人民政府承担本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明确本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好资金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组织协调工作。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各县建设(市政管理)局是具体负责实施本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工作包括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筹措建设资金、征地拆迁、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涉及财政性资金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项目建设任务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再细化分解任务,把项目开工、竣工目标要求和项目建设的各个工作环节按月逐项分解明确,将各项任务具体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做到全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项目开工、竣工目标按时按质按量实现。

  三、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的汇报衔接,努力多争取自治区、国家投资的支持;要会同建设、环保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物价、财政、市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从2008 年第四季度起,市本级和各县都要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0.8 元/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市本级不低于7 元/户·月,各县不低于5 元/户·月。

  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银行推介项目,以收费权为质押,扩大利用银行贷款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将项目对外招商,大力引进社会投资;各县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本县的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捆绑成大的建设项目对外招商引资。市、县财政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也可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其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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