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审查认定
1、材料初审及推荐。组织推荐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及审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北部新区、西永微电子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管委会应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及审查表》和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其它区域的推荐报告和申报材料由企业直接报送到咨询受理中介机构。
2、材料受理及核查。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咨询受理中介机构汇总报送认定机构办公室。
3、复核及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办公室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对复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4、报批。认定机构办公室汇总专家评价意见,参考专家评价意见,研究提出本批次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上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备案
经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举报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新申报认定方式进行,通过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产生争议的,由认定机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有重大争议的事项交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