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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应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4月30日和9月1日-9月30日,申报后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细则第八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在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后,将企业申报号反馈给企业。
  3、企业根据获得的企业申报号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企业将申报材料通过网络上传给认定机构的同时,应提交纸质材料给组织推荐机构初审,纸质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4)经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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