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并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特制定《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细则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重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机构包括: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指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统称:认定机构)、组织推荐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咨询受理中介机构、财务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