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符合规定;
2符合许可的条件。
(二)审查程序:
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三)审查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四、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注册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机动车所有人使用自动选号系统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核发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簿上签收。
(二)申请人的注册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变更
(一)变更的条件
1变更车身颜色的条件:
(1)变更后的车身颜色不能与特种车颜色相同;
(2)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与登记相符;
(3)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2变更车身、车架的条件:
(1)更换同型号车身、车架;
(2)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与登记相符;
(3)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管辖区域的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迁出本市管辖区域;
(2)机动车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的统一管理规定;
(3)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4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市管辖区域的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由外省市迁入本市管辖区域;
(2)机动车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的统一管理规定;
(3)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4)机动车符合本市的尾气排放。
(二)变更的程序
1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程序:
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查验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更换的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无号码的,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2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管辖区域的程序:
车辆管理所或分所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市管辖区域的程序:
按照注册登记的程序办理,但不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或损毁的除外)。
监督检查:
一、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实施的程序,收费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投诉。
二、申请人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监督检查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机动车注册登记决定的方法和工作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法
通过与其他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情况;通过群众举报或涉及其他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二)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被许可人取得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属于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机动车注册登记决定的,应详细登记监督检查情况,并约见被许可人,听取被许可人意见;听取被许可人意见的应当制作笔录或者书面记录,并交被许可人签字。
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撤销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3经审批决定撤销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撤销的理由,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许可人。
5因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撤销机动车注册登记,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与赔偿。
四、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登记: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
经审批决定注销机动车登记的,应当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注销机动车登记的理由,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许可人。
注销机动车登记的,应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对找不到被许可人的或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注销。
附件7: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机动车因未销售、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进行科研、定型试验,因轴承、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需要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真实、有效;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符;
(三)机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二、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条件:
1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不超过3个月)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辆;
2机动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许可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机动车临时号牌、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2收费项目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八十一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
3具体收费标准:
(1)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