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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符合规定;
  2考试合格。
  (二)审查程序: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
  (1)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标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在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制作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申请人初次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二;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二;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一考试。
  (2)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标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在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预约科目三考试;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以外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进入决定程序。
  (3)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预约科目一考试。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在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后,预约科目三考试。
  (4)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以外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进入决定程序。
  2场地驾驶技能科目(科目二)考试:
  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二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初次申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初次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初次申领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二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3道路驾驶技能科目(科目三)考试:
  (1)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进入决定程序;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三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2)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进入决定程序;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三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3)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进入决定程序;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三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四、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考试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簿上签收。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1变更的条件
  (1)已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①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②机动车驾驶人在暂住地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③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④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真实有效。
  ⑤经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⑥机动车驾驶证真实有效。
  ⑦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B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C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D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a.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b.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c.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d.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2)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入本市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在本市以外车辆管理所申领的机动车的驾驶证,向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申请换证的,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信息相同并且没有被暂扣、注销、吊销、撤消和记分达到12分的情形。
  (3)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发生变化,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申请换证的,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没有被暂扣、注销、吊销、撤消和记分达到12分的情形。
  (4)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申请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到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申请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没有被暂扣、注销、吊销、撤消和记分达到12分的情形。
  (5)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到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没有被暂扣、注销、吊销、撤消和记分达到12分的情形。
  2变更的实施程序
  (1)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实施程序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实施程序相同,但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
  (2)除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以外的其他变更情形,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实施程序:
  ①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提交申请换证材料;
  ②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审核申请材料和许可条件,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延续:
  1延续的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申请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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