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或者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实施的程序,收费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投诉。
二、申请人在申请核发或者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监督检查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发或者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决定的方法和工作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法
通过与其他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情况;通过群众举报或涉及其他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二)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被许可人取得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于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或者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决定的,应详细登记监督检查情况,并约见被许可人,听取被许可人意见;听取被许可人意见的,应当制作笔录或者书面记录,并交被许可人签字。
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撤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3经审批决定撤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撤销的理由,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许可人。
5因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撤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与赔偿。
附件3: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间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申请地点: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四、在居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依法需要考试的,经考试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驾驶证工本费、驾驶员考试费。
2收费项目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一十四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232号)。
3具体收费标准:
(1)驾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每次50元;(3)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二)每人每次40元;
(4)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每人每次60元。
许可时限:自受理或者考试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到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办理机动车牌证和申领驾驶证时,其身份证明,在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年满61周岁的人员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和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须经市卫生局确定的医院身体检查合格;
(2)属于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除外。
4属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5属于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6机动车驾驶人相片4张,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业务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机动车驾驶证件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身份证明真实有效;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填写规范、准确;
(3)符合法规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