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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交字〔2009〕215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北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表〉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8〕30号)要求,局结合公安部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及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重新确认,对由交管局负责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
  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规范
  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工作规范
  4.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
  5.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6.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7.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工作规范
  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规范
  9.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工作规范
  10.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工作规范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1: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许可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各区县交通支、大队。
  一、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按以下范围分别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者各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
  (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实施的范围包括:
  1天安门地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四惠桥至五棵松桥)、迎宾线(机场高速公路-东四环和东大桥-建外大街-长安街-三里河路)、使馆区、警卫对象驻地周边道路的所有占道施工。
  2平安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广安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前三门大街及其延长线(东便门至西四环)、朝阜路及其延长线(四环内)、东单南北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西单南北大街及其延长线(四环内)的占用机动车道施工(打井盖穿缆施工除外)。
  3二、三、四、五、六环路及其快速路联络线主辅路占道施工(辅路占用机动车道打井盖穿缆施工和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且工期低于5天的除外)。
  4除前三项以外,在五环路以内因施工需要公共电(汽)车改(绕)行的。
  5高速公路主路占道施工,或辅路断路施工的。
  6国道占道施工需双方向或单方向断绝交通的。
  7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对社会交通影响较大的。
  8同一施工项目跨两个(含)以上行政区管辖的。
  9重大节日、重大国事活动等重要活动期间的占道施工项目。
  10因施工占道调整交通流向需对外发布交通管理通告的。
  11由市政府协调的占道施工。
  12对正常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占道施工项目。
  (二)各区县交通支、大队实施的范围包括:
  1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许可范围以外的其他道路。
  2遇有跑、冒、爆、塌等紧急抢修工程,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先行处置,24小时内不能完成的,由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要求抢修单位依法办理手续。
  二、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实施。
  三、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按以下范围分别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者各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
  (一)占用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二、三、四、五、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道路设置广告的,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占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实施范围以外的道路设置广告的,由管界区县交通支、大队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属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进行的固定作业和流动作业施工,包括:
  (1)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
  (2)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
  (3)占用道路设置广告;
  (4)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应具备以下许可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满足道路交通安全和特勤保卫工作的要求。
  3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作业及施工地点与有关部门批准的地点一致;
  (2)拟采取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维护方案切实可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无不宜施工的气象条件和重大国事、外事活动。
  4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现场勘察,申办地点距道路交叉路口距离不得小于80米或在路口渠化段之外(距主要道路路口应大于100米);
  (2)申办地点视线良好,无遮挡;
  (3)根据实际需要,按设计规范确定转弯半径。
  5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占用道路设置广告不得影响道路畅通,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影响安全视距净空。
  (2)广告设置科学、规范,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3)满足《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日。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1申请人本人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到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按《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的要求,属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到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属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挖掘道路、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占用道路堆物作业、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需提交[其中道路养护作业施工和绿化及其它道路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的提交(1)、(5)、(6)、(7)、(8)、(9)、(10)、(11)项]:
  (1)书面申请,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北京市路政局(市属道路)或区管委(区属道路)的《北京市挖掘城市道路核准证书》(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提交);
  (5)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以及北京市占路施工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有关规定的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示意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7)施工方案(含施工组织设计、挖掘道路的还需提供施工横剖面示意图、纵剖面示意图),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8)施工现场具备专业化交通设施和协管员维护队伍的工作方案[含协管员数量,锥桶数量,LED箭头灯数量(注明LED箭头灯高度,高度不得低于2米),施工标志牌数量,每天现场安全负责人值班表及联系方式(24小时)],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9)施工地点地理位置图;
  (10)现场照片;
  (11)交通安全保证书;
  (12)由专业技术部门根据相关安全标准制作的施工临时设施设计方案(需搭建临时便桥或铺设大面积钢板的施工提交)。
  2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辟道口申请表》;
  (2)专业道路设计部门完成的设计文件及图纸,1∶500相关道路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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