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紧急通知
(桂商运发〔2008〕60号)
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从2007年12月起,财政部、商务部在山东、河南、四川省开展了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试点工作,成效显著。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精神,财政部、商务部将进一步扩大家电下乡推广范围和推广地区,将彩电、电冰箱(含冷柜)、手机、洗衣机四类产品纳入家电下乡推广范围,将广西、内蒙古、辽宁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入家电下乡推广地区,实施时间从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底。为做好我区家电下乡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家电下乡补贴产品
纳入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的产品包括彩电、电冰箱(含冷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商务部、财政部将招标确定家电下乡产品具体型号。
二、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条件
(一)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自治区级代理商及通信运营商;
(二)资信状况良好;
(三)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全区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
(四)配送能力覆盖全区所有县(市、区);
(五)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全区所有县(市、区),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于当地前列。
三、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申报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公平、公开地对全区提出申请的销售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经营状况、在广西的销售及网点情况、企业资信状况、物流配送、售后服务、品牌情况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