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灾后恢复重建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8]53号)
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08]139号)精神,保障我市灾后恢复重建消防规划及时编制和实施,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配备到位,提高我市预防火灾、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现就加强我市灾后恢复重建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灾后重建消防规划编制总体要求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各地应当将消防规划作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与重建规划同步编制,同时实施。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消防规划;其他镇、乡和村庄根据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和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单独编制专项消防规划,也可以在重建规划中编制消防专篇。
重建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并与城乡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提高处置灾害事故的应急能力。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集,以及文本说明、现状综合报告、基础资料等附件,并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成果内容和深度参照《四川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和国家、省级有关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要求执行。编制完成后,经负责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送审批。
二、消防规划编制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由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川办函[2008]139号文件要求,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