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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农房重建工作的通知


  (二)多渠道扩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市县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共同努力,挖潜扩能,多渠道筹集资金,千方百计保证贷款需要。一是支持在绵各金融机构积极吸收存款,做大存款规模;二是在绵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大系统内资金调剂;三是市人行要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央行票据兑换,努力满足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农房重建贷款的资金需求。

  (三)充分发挥农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的作用。各县市区要按照绵府发[2008]22号通知要求,尽快建立、完善和充实农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未建立农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的地方,要尽快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农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已出资但尚未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完善手续,以便基金及时发挥作用;已签订协议而担保资金尚未到位的要尽力筹措资金,确保基金早日到位;担保基金规模过小的,要及时补充资金扩大基金规模,确保农房重建贷款需要。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协议,切实按照1∶10的比例放大农房重建贷款规模。各县市区要根据《绵阳市农村永久性住房建设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增强风险自控能力。

  (四)切实提高农房重建贷款发放效率。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快新建、在建和已有农房产权证(或证明)和林权证(或证明)办理速度,为农户申请农房重建贷款提供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或质押凭证。贷款实行申报材料目录制度,由贷款农户按照贷款申报材料目录一次备齐材料、一次递交,相关金融机构一次性收齐所需材料后从简审核、从快办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现场流动服务,避免农户往返耗时费力影响农房重建进度。

  (五)着力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各县市区(园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依法规范农村信用环境,大力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评选活动,营造健康规范、诚实守信的农村金融环境。要引导农户自力更生、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避免对金融机构的过于依赖。市县银监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大贷款风险监管力度,确保农房重建贷款安全。

  三、切实加强金融支持农房重建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沟通协调。要建立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定期交流沟通制度,坚持将农房重建贷款情况作为每季度召开的市级金融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帮助金融机构协调解决农房重建贷款中的问题。

  (二)建立通报制度。实行金融支持农房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制度,从11月15日开始,市重建委要根据市人行汇总审核的各金融机构支持灾后重建贷款数额,每半月通报一次。各县市区(园区)也要对本区域金融机构农房重建贷款发放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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