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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8]264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贯彻《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
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 8]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川财金[2008]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8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贴息政策的落实

  中央财政对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有利于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事关灾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基础设施、工商、旅游企业、农业、林业等行业的恢复重建,贴息时间将延续到2011年12月31日,涵盖领域宽,时间跨度长,这对于加快我市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具体操作与管理要求十分缜密和严格,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到准确申报、规范拨付、严格管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贴息政策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财政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所有县市区均属于贴息、政策的实施范围。凡我市企业、单位、项目的受灾地或恢复重建地在国家认定的地震灾区范围内并符合财政部《管理办法》其他各项条件的,均可进行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以县级综合经济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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