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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二)加强情报信息的研判。对于已发现的潜在不稳定隐患,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向相关经济监管部门通报,制定预警防控预案,争取支持与配合;对可能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的线索,要将重点涉案人员动向和大宗涉案资金流向纳入监控视线并适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为有效惩治犯罪、减少损失打好基础;对于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内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通报情况和发布风险提示,加强社会预警防控。

  (三)搞好线索移送,依法及时查处案件。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工作联系的意见》(高检会[2004]1号),刑事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线索移送,在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技术、职能优势,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及时、合法、规范、有效衔接。各成员单位要打破部门保护主义、小集体利益等各种不良意识的局限,严格案件管辖,严明执法主体和权限,既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要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纳入刑事程序处理,严禁降格处理和“以罚代法”;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和日常案侦过程中发现的线索,若犯罪证据不足或不够立案条件、追诉标准的,应依法及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处罚,避免因利益驱动,产生案件管辖上的争议,出现混淆执法主体、超越执法权限的现象。

  (四)构建综合防控工作格局。要将防控经济违法犯罪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成员单位立足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有的放矢地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构建综合防控经济违法犯罪的工作格局,堵塞经济监管中的漏洞,筑牢严密防范经济违法犯罪的屏障。一是适时组织专项整治。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本市经济违法犯罪领域的新动向和发展演变特点、规律,针对一个时期一定区域内的突出问题和多发性案件,适时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和集中整治,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遏制多发性经济违法犯罪活动蔓延、发展、上升的势头。二是大力完善行业监管。各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逗硬落实行业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相关岗位人员和本行业管辖、指导企业、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增强鉴别、防范经济违法犯罪和规避、化解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地开展法制宣传,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揭露常见、突出经济违法犯罪的作案手段,提出防范对策建议,提高全社会防范、抵御经济违法犯罪侵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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