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要求,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贯彻《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对照《决定》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突出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的实现。目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公务员学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健全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推进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市、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安排一次学法活动,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定期安排政府常务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的学法活动。继续推行领导干部任前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二)建立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和途径,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地各部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要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重大决策的,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中,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制度要在2008年底前全部建立并实施。在2009年底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情况后评估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和日常清理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及时清理,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从2009年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和评估,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修改或废止。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加强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审查等制度。要拓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机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严格执行15日上报备案制度,坚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