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民办学校管理推动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社〔2008〕4号)
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稳步健康发展,保证民办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转,要求各区县教育局要对本区县各类民办学校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集中力量全面调查,做到心中有数
各区县教育局要组织人员,深入到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对本区县审批的民办学校认真清理,详细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重点调查以下问题:
1民办学校是否严格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对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财务收支状况如何。
2民办中小学在招生中,是否存在违规招生、计划外招生、空挂学籍等情况。
3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是否按照审批备案的要求,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进行宣传。
4民办学校办学场地要相对集中,跨区办学是否到办学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二、搞好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在调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隐患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书。责成学校举办者写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整改工作必须行之有效,不留隐患,并及时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市教委将对部分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情况抽查。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防范措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的督查和监管。结合今年的年检工作,对民办学校的稳定工作也要进行一次督查。对招生宣传严重失实、财务管理混乱、办学不讲诚信的民办学校,要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警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得力、不到位而发生不稳定事件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