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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宣传提纲

珠海市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宣传提纲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元月四日)

  一、政策依据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劳社〔2008〕140号,以下称《通知》)。
  二、适用对象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1、现为本市城镇户籍;
  2、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在原企业的身份为干部、固定工。
  3、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原企业是指当地实施《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后按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市属、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华侨农场,原改制破产国有集体企业)和按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省直企业。
  (二)现为本市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其离开原单位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干部和固定工,可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比例、年限及具体数额计算
  (一)缴费基数:782元。
  (二)缴费比例:18%(其中11%划入个人账户,7%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缴费年限:以本人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为依据,本人原工作年限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市社保经办机构复审后确定;申请人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及实际需要在核准的本人原工作年限范围内选择具体的缴费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本人经核准的原工作年限。
  (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本金:782×18%(四舍五入)×本人选择的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折算为月数)。
  (五)利息:对上述公式计算的一次性缴费数额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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