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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一五”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1、室内部分:
  根据我市12个区(县)经济情况不同,市发改委对房屋建设补助标准划分为两个档次,一档为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包括环城四区及塘沽、大港区),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标准面积投资的1/3进行补助;二档为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包括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和静海县),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标准面积投资的1/2进行补助。凡列入天津市“十一五”乡镇综合文体中心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综合造价1500元计算。对于超过面积标准或造价标准的投资,由区县自行解决。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室内部分建成后,所需基本设备,市文化局、体育局按规划规定内容统一配备。
  2、室外部分:
  待区县和乡镇政府落实场地后,市文化局、体育局负责统一配置基本设备(设备清单见附件)。
  为了使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既能保证满足基本功能需要,体现经济适用、朴素大方、力戒奢华的原则,同时又能减轻区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量,把有限的资金用在项目建设上,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项目采用标准化图纸设计,由市里统一公开招标(根据规模、功能和不同条件,确定几种建设方案)。各区县、各乡镇根据自身条件确认适用的标准化图纸,统一安排好项目建设工作。
  四、项目管理
  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各区县发改委按年度对区县文化局会同体育局组织上报的本区县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已落实建设用地和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后,批复项目,同时抄报市发改委、文化局和体育局;各区县文化局、体育局接到区县发改委立项批复后,按照批复要求,由各区县文化局会同体育局编制本年度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含设备配置),报所在区县发改委进行审批;各区县发改委审核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并落实区县配套资金后,向市发改委申请年度投资计划(附区县发改委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配套资金专户存款证明);市发改委接到区县发改委投资计划申请及有关附件后,会同市文化局和体育局进行审核,核准后下达年度补助投资计划,项目建成后由市里统一发放基本设备。
  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实行打捆招标。项目竣工后,由各区县发改委、文化局、体育局组织专项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客观公正的项目验收报告,同时向市发改委、文化局、体育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文化局、体育局对已验收的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进行抽查。
  五、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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