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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市场〔2008〕780号)


各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要求,决定在我市行业协会中开展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整治当前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各行业协会自查清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
  (二)行业协会违反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
  三、时间安排
  (一)行业协会自查、整改阶段(2008年10月--12月10日)。
  各行业协会认真检查自身在服务和收费方面的行为,对自查出的不规范、超范围的各种行为进行纠正、整治。
  (二)自查、整改情况报送阶段(2008年12月10日--12月31日)。
  各行业协会依据本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填报“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不规范行为调查表”(附件),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一式两份分别报市发改委市场处和市社团局社团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月--5月)。
  针对行业协会报送的“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不规范行为调查表”,结合社会团体2008年度检查工作,市发改委、市社团局联合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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