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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政府金融办等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

  第十条 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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