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等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天津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08〕8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同意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市发改委
市商务委
市政府金融办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地税局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