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的通知
(绵府发[2008]36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
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绵阳市区(涪城区、游仙区)切实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及时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凡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无论是原地改(重)建,还是易地重(新)建,必须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或恢复重建规划。易地重、新建项目要尽量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在当地恢复重建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实施之前急需动工建设项目,按照“边建设、边报批”原则安排用地,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二)确保安全原则。凡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项目或独立项目选址,必须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重建工程选址均须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地质灾害评估的重建选址不得纳入各类规划,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三)保障用地原则。凡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原则上根据需要保障用地。因国家和省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向省争取政策,按照“省先预支安排使用,并由省分类统计汇总报请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追加认定”的办法解决。
(四)简化审批程序原则。凡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原则上按简易审批程序办理。市发改委审定的灾后重建急需开工项目,可按规划选址意见先安排用地,后补办“土地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建设项目用地供地”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