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级安监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电话,并建立举报电话的登记、调查、处理和反馈制度;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要立即组织查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及时邀请新闻媒体介入,进行跟踪监督。
(二)认真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强化安监部门的内部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制止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实行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备案审查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强化执法责任落实,紧紧抓住重点岗位和薄弱环节,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岗位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本意见自下发起试行一年。
附件:1.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告知书(样张)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附件1: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告知书(样张)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作出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检查,协助调查、履行处理、处罚决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的监督,特公开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一)拒绝权:执法人员实施安全检查、事故调查,未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执法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或调查。
(二)索要权: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未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和送达通知书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清单、通知书。
(三)申辩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四)听证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五)复议权: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诉讼权: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要求赔偿权: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并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