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区居民生活用电和商业用电“户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8〕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城区居民生活用电和商业用电“户表工程”实施意见》已经泸州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泸州市城区居民生活用电和商业用电
“户表工程”实施意见
为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用电,构建和谐供用电环境,根据《
价格法》、《
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区实施居民生活用电和商业用电“户表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实施居民生活用电和商业用电“户表工程”,“户表工程”按改造和安装分别实施。对2008年12月20日前未实行“户表工程”的居民住宅和商业用房,实施“户表工程”改造。对2008年12月20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和商业用房用电实施“户表工程”安装。“户表工程”改造和安装均按“一户一表、电表出户、集中设置”的要求和每户用电8KW的标准实施。
二、“户表工程”改造,按自愿的原则,由用户向当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实施。改造收费标准(含材料费)为:居民住宅生活用电普通电子表计,公用变压器每户1100元,专用变压器每户1680元。如申请安装分时计量表,则按上述标准每户加收80元,商业用电不分公用变压器和专用变压器每户1800元。改造费用由申请改造人承担。“户表工程”改造收费标准对应的改造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
三、对低保户住宅用电申请“户表工程”改造实行优惠。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低保户凭有效低保户证提出申请,其改造收费不分公用变压器和专用变压器均按每户65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