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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农村环境,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农村环境污染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召开了农村环境保护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在“十一五”期间,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06〕23号),把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纳入到生态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实施,切实加大了农村污染源整治的力度,取得了明显进展,全市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有所缓解。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市农村环境保护还明显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生活污染、工矿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村面源污染日益加大,农村饮用水源存在严重隐患,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环境和食品安全、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的重大意义,积极行动,突出重点,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二、狠抓重点,大力改善农村环境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为基本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民生工程中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要巩固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成果,加强对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整治,特别是5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2009年必须完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整治任务。要抓紧建设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源环境监测体系,密切关注饮用水源水质变化情况,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防养殖、种植、旅游等开发活动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预案。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的保护,认真开展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小流域所在地各级政府应制定污染整治实施计划和达标规划,濑溪河流域和龙溪河流域污染整治要按照规划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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