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财政局关于大同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或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重新核定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标准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度终了1个月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将上年度本地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

  (一)监督检查有关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实施的情况;

  (二)审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额度;

  (三)监督检查县级风险抵押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风险抵押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风险抵押金的利息收入滚入风险抵押金本金一起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连续三年达到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或被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评为先进集体的,风险抵押金缴纳数额减少30%;企业连续五年达到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或连续五年未发生伤亡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缴纳数额减少50%;减少(或下浮)部分由原核定监管部门核定。企业在风险抵押金减少后,若出现不达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则仍重新按规定标准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