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或补交金额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应储存或补交的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专户。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核定、管理和属地收取。
(一)非煤矿山、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及商贸人员密集场所、旅游风景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和存储标准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企业、场所、景区以及省委托市监管的中央与省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核定和监管;县区安监局、财政部门核定和监管本区域内存储标准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场所、景区。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和存储标准在30万元以上(包括30万元)的企业以及省委托市监管的中央与省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核定和监管;县区安监局、财政部门核定和监管本区域内存储标准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
第十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